基本解释: 1.清代官署名。顺治二年始设;乾隆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 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 称小修;满十年, 重新补充删减, 定为宪典, 颁行全国, 称大修。此外, 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《清史稿.职官志一》。
分解解释:
| 律 | (lǜ,)●律lǜ ◎法则, 规章: | 查看详解 | | 例 | (lì,)例
lì
可以做依据的事物:例证。例题。举例。例句。例如。
规定:例外(不按规定的, 和一般情况不同的 | 查看详解 | | 馆 | (guǎn,)馆
(館)
guǎn
招待宾客或旅客食宿的房舍:宾馆。旅馆。馆舍。
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外交人员常驻 | 查看详解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