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解释: 1.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宋神宗熙宁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 于汴京设都市易司, 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 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 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 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 市易法于元丰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
分解解释:
| 市 | (shì,)●市shìㄕˋ ◎做买卖或做买卖的地方:开市 | 查看详解 | | 易 | (yì,)易
yì
不费力, 与“难”相对:容易。易与(容易对付)。易于。
和悦:平易(a.态度谦逊和蔼;b.指 | 查看详解 | | 法 | (fǎ,)法
fǎ
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 | 查看详解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