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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古代政府将民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不同等级以征收赋税。汉代按财产比例向商人﹑手工业者, 征赋税, 北魏献文帝天安﹑皇兴年间, 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, 按户等征税, 后废;北齐再施行。唐高祖武德六年定天下户为三等, 武德九年, 又改为九等。宋太祖建隆中, 定民户为九等, 上四等按等出税, 其馀五等蠲免, 实际仅五等;宋仁宗至和时, 遂行五则法, 按资产多寡分为五等。元代分三等九甲, 主要实施于中原地区。明代按职业分民户﹑军户﹑匠户三等, 但不作为征税的标准。后遂废止。参阅《史记.平准书》﹑《魏书.食货志》﹑《宋史.食货志上五》﹑《明史.食货志一》﹑《续文献通考.户口二》。 分解解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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