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 | | 康熙字典解字: 原文:【廣韻】丑之切【韻會】【正韻】抽之切, 音痴。捶擊也。【前漢· 法志】景帝六年詔曰:笞者, 所以敎之也。其定箠令。丞相劉舍請笞者, 捶長五尺, 其本大一寸, 其竹之末薄半寸, 皆平其節。當笞者笞臋, 毋得更人。【註】如淳曰:然則先時笞背也。師古曰:毋更人, 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。【唐書· 法志】斷獄之 有五, 一曰笞。笞之爲言恥也, 凡過之小者, 捶撻以恥之。漢用竹, 後世更以楚。《書》曰扑作敎 是也。太宗甞覽《明堂針灸圖》, 見人之五臟皆近背, 詔罪人無得鞭背。【荀子·正論篇】捶、笞臏脚。【註】捶笞皆杖擊也。
分类:【未集上】【竹字部】 基本解释: 详细解释 笞 chī 用鞭杖或竹板打:鞭 笞。 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: 笞刑。 笔画数:11; 部首:竹; 笔顺编号:31431454251 |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