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 | | 康熙字典解字: 原文:〔古文〕 吅 【唐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 似用切, 音頌。【說文】爭也。【六書故】爭曲直于官有司也。又【易·訟卦疏】凡訟者, 物有不和情 , 爭而致其訟。【註】爭辯也。又【雜卦】訟, 不親也。【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】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, 聽而斷之。【註】爭罪曰獄, 爭財曰訟。【疏】對文例也。若獄訟不相對, 則爭財亦爲獄。 又衆論異同錯互也。【後漢·曹褒傳】會禮之家, 名爲聚訟。【註】言相爭不定也。 又上書爲人雪冤曰訟。【前漢·王莽傳】吏民上書冤訟莽者, 以百數。 又責也。【論語】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。【註】訟, 猶責也。又公也。【史記·呂后紀】未敢訟言誅之。【註】訟, 公也。猶明言也。【韻會小補】通作誦。【前漢·呂后紀·鄧展註】誦言, 公言也。【正字通】訟, 亦音工。與公通。 又【韻會】通作頌。【說文】謌訟也。【徐鉉曰】古本《毛詩》雅頌字多作訟。 又【廣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 祥容切, 頌平聲。亦爭獄也。【詩·召南】何以速我訟, 叶上墉下從。毛氏曰:《易》註:訟, 爭也, 言之于公也, 从言从公, 蓋會意也。且諧公聲, 是以《詩》協從韻, 《易》獨音去聲, 未爲允當。合依《詩》音, 二韻通用。 又【集韻】餘封切, 音容。諍也。【書·堯典】嚚訟可乎。馬融本作庸。 又容也。【史記·吳王濞傳】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, 訟共禁弗予。【註】訟音容。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。 又叶古東切, 音公。【潘岳·關中詩】旣征爾辭, 復蔽爾訟。當乃明實, 否則證空。 又叶徂郞切, 音藏。【魏武帝·對酒曲】宰相股肱皆忠良, 咸禮讓, 民無所爭訟。
分类:【酉集上】【言字部】 基本解释: 详细解释 訟 sòng 见“讼”。 笔画数:11; 部首:言; 笔顺编号:41112513454 |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