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 | | 康熙字典解字: 原文:〔古文〕佱灋 【唐韻】方乏切【集韻】【韻會】弗乏切, 翻入聲。【爾雅·釋詁】法, 常也。【釋名】法, 偪也。偪而使有所限也。【禮·月令】乃命太史守典奉法。【註】法, 八法也。 又制度也。【禮·曲禮】謹修其法而審行之。 又禮法也。【孝經·卿大夫章】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。 又 法也。【書·呂 】惟作五虐之 曰法。 又象也。【文心雕龍·書記篇】申憲述兵, 則有律令法制。法者, 象也。兵謀無方, 而奇正有象, 故曰法。 又效法也。【易·繫辭】崇效天, 法地。 又執法, 星名。【史記·天官書註】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, 廷尉之象。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, 御史大夫之象。 又姓。【後漢·法雄傳】齊襄王法章之後。 又【韻補】叶敷弗切, 音拂。【揚子·太 經】陽氣高縣厥法, 物仰其墨, 莫不被則。 又叶芳未切, 音廢。【歐陽修銘】奕奕明堂, 萬邦從祀, 豈無臣工, 爲予執法。
分类:【巳集上】【水字部】 基本解释: 详细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 法办。 法典。 法官。 法规。 法律。 法令。 法定。 法场。 法理。 法纪。 法盲。 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 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 法制。 法治。犯 法。守 法。合 法。宪 法(国家的根本大 法)。政 法。奉公守 法。逍遥 法外。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 法。设 法。手 法。写 法。 仿效:效 法。 标准, 规范, 可仿效的: 法式。 法帖。 佛家的道理:佛 法。 法号。 法轮。 法像。 法门。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 法师。 法器。 法事。 指“ 法国”: 法文。 法式大菜。 姓。 笔画数:8; 部首:氵; 笔顺编号:44112154 | | |